雖然是首次擬製《標準》,不過在此之前,也存在著一些與此相關或部分內容相近的法律或規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等。這些法律和規範為我們製定《標準》提供了一些框架和元素方麵的參考,但與其相比,《標準》在“專業理念與師德”“專業知識”“專業能力”三大部分的具體內容要求上又與時俱進地進行了增刪、改進和發展。
1.“專業理念與師德”部分
《標準》從職業理解與認識、對小學生的態度與行為、教育教學的態度與行為、個人修養與行為四個領域對小學教師的專業理念與師德提出具體要求。以下四個方麵體現出鮮明的時代精神和教育發展的特點。
第一,強**師職業的專業性和獨特性,要求教師注重自身專業發展。這是時代發展和教育進步對教師專業發展的訴求。
第二,突出小學生的生命教育。生命教育是這個時代的重音符,它體現出不斷革新的教育觀,因此,生命教育也自然成為教師對學生的一種最原初、最重要的姿態和使命。教師要“將保護小學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尊重小學生獨立人格”“信任小學生,尊重個體差異”。這即意味著,教師要服務於小學生生命成長的需要,關心小學生的生命狀態,同時也關注小學生自身對生命的體驗和態度。
第三,明確要求教師要積極創造條件,讓小學生擁有快樂的學校生活。學校生活是教師和學生共同擁有的,以小學生為著眼點提出快樂學校生活的問題意味著要依據素質教育的要求和新課程改革的精神深入、有效地轉變教學觀、學生觀、師生觀以及學校管理思維等。外在環境的改善固然重要,但是在教師與學生交往的微觀世界裏,教師對教育和對學生的理解與行動將會更為直接地決定小學生是否能夠擁有一個快樂的學校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