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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學校事故的法律責任與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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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事故是指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內,或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組織的活動中發生的,導致學生人身受到傷害的事件。學校事故應從以下幾個方麵加以界定:從空間上看,學校事故可以發生在教育機構內,也可以發生在教育機構在校外組織的活動所涉及的場所中。包括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外出活動場所。從時間上看,學校事故應是學生“在校期間”或“在學校組織的活動期間”發生的。學校事故既可能發生在上學及上課期間,也可能發生在放學及下課期間;既可能發生在學期、學年常規教學時間內,也可能發生在寒暑假期間。從被傷害的對象來看,本書所述學校事故僅指學生生命健康權受到傷害的事故。學生應具有一個學校的學籍並在讀,教師或其他人在學校受到人身傷害的事故不在此列。

當前學校中存在安全隱患的環節包括如下四個方麵[1]:(1)學校建築設施隱患——危房、舊房;通道、樓道狹窄;體育器材故障;門窗玻璃不牢固、沒有圍牆或圍牆太低;實驗室不符合標準。(2)學校安全製度隱患——沒有門衛製度或門衛製度不健全;食堂衛生製度執行不力;教師值班製度沒有建立或落實;宿舍管理製度欠缺;定期安全檢查製度不規範。(3)教師素質與安全意識隱患——教師素質差、體罰學生現象常見;不關心學生,忽視學生出現的異常現象;不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安全防範意識差、應對緊急問題的能力不夠。(4)對學生的安全教育隱患——日常安全教育忽緊忽鬆;體育課、實驗課、勞動課的安全教育不夠專業和規範;外出活動時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可操作性較差;沒有對學生安全教育中的個體差異、性別差異、地區差異給予足夠重視並因人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