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與學生是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主體,也是學校教育法律關係的兩個重要主體。教師管理與學生管理是學校管理的重要方麵,在實施教師與學生管理中,必須嚴格按照依法治校的要求,維護教師和學生的權利。同時,教師與學生也必須履行法定的義務。
一、與教師相關的法律問題
《教師法》第三條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這一規定表明:教師是從事專門職業活動的專業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符合特定的要求;教師的職責是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直接承擔教育教學工作職責;就教師工作目的而言,教師的使命是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教師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同時還享有教師職業法定的權利,並履行教師職責。
對於教師身份的規定,一般有國家公務員、雇員等類型。國家公務員是指由國稅支付工資的、從事現代國家公共事務及其政治管理的人員。現代國家的公務員由三類人員組成:政務公務員(行政幹部)、軍務公務員(軍事幹部)和教育公務員(公立學校教師),它們是構成現代國家公共事務及其管理的三大支柱。教師職業的公務員性質,起源於現代國家把普及義務教育視為國家的事業和把對它的管理當做政府行為,從而用國稅收入支付教育公務員——教師的工資,由他們執掌這一國家事業和完成這一政府行為[1]。雇員則是與政府、企業等通過合同建立雇傭勞動關係的人員的統稱。從我國《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來看,對於教師身份的界定,我國現行法律存在著對教師身份規定不明確、與現實矛盾的問題。規定教師是專業人員,但是沒有指明教師身份的特殊性;教師職業實際中的公務員性質與法律規定上的非公務員性、法律規定的聘任製與實踐上的任用性質都存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