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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學校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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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學的視角看,學校是法律調整的對象,是指經主管機關批準設立和登記注冊的教育機構,是享有一定權利並承擔一定義務的社會組織。現代教育教學活動的複雜化、有序化產生了對學校工作規範化、製度化的要求,在學校的設置、辦學的基本原則及條件、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等方麵都需要法律的規範和調節。

一、學校的法律地位

學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學校作為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組織和機構,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學校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多重角色,其所扮演角色的多重性決定了它在不同方麵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學校在不同的法律關係中,享有不同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實踐來看,學校主要有三重法律身份。

(一)作為民事主體的學校

在我國,學校是事業法人,同時也是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專門機構。所以,學校必須具備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條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相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都規定了設置學校法人的條件。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依法成立

即學校法人的成立必須有法律依據。所謂依法成立,是指學校的成立必須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學校成立的舉辦者資格、舉辦手續、舉辦時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學校舉辦條件等多方麵的內容。這些規定是為保證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展開而製定的。依法成立的學校往往具備正常展開教育教學工作和保證教育教學工作達到一定質量水平的條件,而非法成立的學校則往往不具備基本的辦學條件。所以說隻有依法成立的學校才可以取得法人資格,依法成立應成為學校取得法人資格的首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