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結構包括組織結構以及相應的權力結構。組織結構將在下一章詳細討論,這裏主要討論的是學校的權力結構,而且是學校的內部權力結構,即學校內部權力的分布、構成及製衡關係。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教育製度和教育理念,不同的製度和理念又決定了不同國家之間學校內部權力結構的差異。我國中小學實行的是校長負責製,中小學校長的選任實行政府派任製,權力由政府賦予,形成縱向垂直型的權力結構。西方大多數國家中小學校長的產生是兩個步驟:公開聘任或民主選舉—再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任命。其權力首先來源於公眾賦予和競聘者自身具有的專長權,然後是政府確認,形成橫向平行型的權力結構。
一、國內外中小學校的學校結構
由於國家之間政治製度、經濟狀況、社會發展以及國情的差異,學校結構也存在差異,即使一個國家在不同的曆史發展階段,學校結構也是不一樣的。下麵將介紹國外一些國家的中小學學校結構。
在美國,無論公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都設有董事會,它是學校的最高權力機關。美國學校董事會成員大多由校外人士組成,董事會必須代表不同社會集團和階層的利益,其成員往往包括各方麵的代表,有政府官員、企業家、法官、律師、牧師、校友、其他社會名流等。在美國的學校管理結構中,州政府雖然掌握著學校教育立法權和學校教育大政決定權,但美國的學區是直接、具體實施州教育政策和管理公立中小學的最基層的教育行政機構。盡管美國各州、各學區賦予校長的職權明顯不同,但是,中小學校長是負責學校全麵工作的法人代表的地位在全國則是相同的。無論美國中小學校長自身怎樣定位,與歐美其他國家中小學校長權力相比,美國中小學校長不僅工作職權大——對內負責全校工作,對外代表學校,而且職權範圍十分寬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