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1985年頒布的《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 》一樣,1993年國家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是高等教育投資政策多樣——轉型時期的第一個也是最主要的一個政策文件,內容同樣涉及麵廣泛。其後,國家還相繼頒布了一些具有裏程碑意義的法規文件,如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從1993年《綱要》的頒布到1999年國家實行大規模擴招政策之前,針對這一時期的“增長”“規範”和“公平”等政策問題和目標,高等教育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高等教育經費”的投資模式。
(一)財政投資政策
1.國家規定了教育經費“三個增長”的原則
1993年頒布的《綱要》要求:各級政府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平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這項規定被通俗地稱為教育經費的“三個增長”。
2.確立中央與省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教育管理體製
1993年《綱要》提出教育管理體製改革的基本框架後,1994年國務院下發《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提出高等教育改革重點要放在促進多種形式的聯合辦學,逐步改變高校“條塊分割”辦學和管理體製方麵存在的弊端上。該文件明確了各級高等教育管理部門的責任,即“國務院各部門管理好直接關係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並在高等教育中起示範作用的骨幹學校和行業性強、地方不便管理的學校。在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上,中央管理部門要簡政放權,加強地方政府的管理職能,中央主要負責大政方針、宏觀規劃和監督檢查,對地方所屬高校的具體政策、製度、計劃的製訂和實施以及對學校的領導和管理,責任和權力均交給地方。進一步加強省、自治區、直轄市對設在本地區的國務院各部門所屬高校的協調作用。在國家教委和國務院各主管部門的關係上,國家教委負責統籌規劃、政策指導、組織協調、信息服務、監督檢查,各部門所屬學校的專業設置、招生計劃、經費籌措、學生就業等管理的責任和權限逐步歸國務院各主管部門。隨著各部門職能的轉變和直屬企業下放,對部門所屬高校的辦學體製和管理體製,要區別不同情況,采取繼續由中央部門辦、中央部門與地方政府聯合辦、下放給地方辦、企業集團參與管理等辦法,進行改革試點。下放給地方辦的,要將學校的事業費和基建投資基數劃撥給地方政府。”同時宣布“從1994年起選擇若幹類型學校進行部屬院校管理體製改革的試點,1997年條件成熟的學校進入新體製運行,爭取到2000年或超長一點時間內,基本形成以省級政府為主辦學與管理的條塊結合的新體製的框架”。至1997年,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48個中央部委涉及400餘所高校按照“共建、調整、合作、合並”的原則,積極進行以“共建、合並、劃轉、協作、合作”五種形式為主的管理體製改革。通過這種方式的改革,中央政府把原來由部門舉辦的大部分院校交給了地方,中央直屬院校數量銳減。由此使得中央財政撥款責任減少,而地方財政撥款責任增加。中央對辦學和投資責任的下放,在很大程度上調動了地方政府投資高等教育的積極性,為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撐,當然客觀上也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