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5月頒發的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高等教育投資政策增量——開放時期的第一個重要文件,其內容涉及麵較廣。1986年3月國務院發布《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可以看作是1985年的《決定》在高等教育領域的具體化和補充。其後,國家還相繼頒布了《關於改革現行普通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製度的報告》、《高等學校財務管理改革實施辦法》、《國家教委關於加強改革和積極發展普通高等教育意見》等重要政策文件。針對這一時期的政策問題和目標,高校辦學經費開始由“政府包辦、單一撥款”向“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高等教育經費”過渡。
(一)財政投資政策
1.宏觀管理體製的改革
為調動各級政府辦學的積極性,實行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心城市三級辦學體製,並明確提出教育經費的“兩個增長”目標,即“在今後一定時期內,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撥款的增長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1985年《決定》指出,“中央部門和地方辦的高等學校,要優先滿足主辦部門和地方培養人才的需要,同時要發揮潛力,接受委托,為其他部門和單位培養學生,積極倡導部門、地方之間聯合辦學。高等教育的結構,要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需要進行調整和改革”。1993年2月國家教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關於印發全國普通高等教育工作會議有關文件的通知》裏指出,高等教育管理體製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實行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管理、兩級負責為主的管理體製。
2.高校內部管理體製的改革
在加強宏觀管理的同時,堅決實行簡政放權,擴大高校的辦學自主權。1985年《決定》規定,在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計劃的前提下,高校“有權在計劃外接受委托培養學生和招收自費生”,“有權接受委托或與外單位合作,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教學、科研、生產聯合體”,“有權具體安排國家撥發的基建投資和經費;有權利用自籌資金,開展國際的教育和學術交流”。1986年國務院頒布《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對《決定》進行了具體化和補充。其中,強調高校在執行勤儉辦學的方針並在遵守國家財務製度的前提下,按照“包幹使用,超支不補,結餘留用,自求平衡”的經費預算管理原則,可以安排使用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事業經費,並規定高校接受委托培養生、自費生,舉辦幹部專修科、函授、夜大學及社會技術服務和谘詢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用於發展事業、集體福利和個人獎勵,這使得高校進一步具有了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自動調節能力。1988年高校正式實施“預算包幹、結餘留用”的內部財務管理改革,進一步強化成本和效率意識,改變了過去“統收統支、結餘上繳”的辦法,加強了高校的自主意識,這是促使高校作為市場主體麵對發展可以選擇的基本前提。1990年國家教委印發《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曆教育管理暫行規定》,強調學校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學曆教育事業計劃的前提下可以舉辦非學曆教育,但招生範圍局限於學校所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如果舉辦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麵向社會招生的非學曆教育,則需經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和國家教委批準。收費標準及經費使用辦法,按國家及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並要求辦學力量的投入以保證教育質量為原則,收費要以合理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