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微調時期的高等教育投資政策以對舊體製的沿用,即投資渠道單一和管理手段單一為主要特征。因此,這一時期的高等教育投資政策主要就是政府財政投資政策。針對上述的特定政策問題和目標,政府就財政投資政策內容進行了一定的調整和變革。
(一)財政投資政策
我國高等教育宏觀管理體製的改革引導著政府撥款政策不斷發生變化。
1.撥款主體的變化
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高校有四種類型:教育部直屬學校、中央業務部門直屬學校、地方政府(省級)所屬學校,以及地方業務部門所屬學校。計劃經濟時期的高等教育投資體製一直是國家集中計劃,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分別投資,導致大學條塊分割、自成體係、自我封閉。1980年我國財政體製改革中,實行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收支、分級包幹”的體製,由以“條條為主”改為以“塊塊為主”,相應地,高等教育經費供給方式也進行了改革。198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教育部黨組《關於實行新財政體製後教育經費安排問題的建議》,規定高等教育經費的核撥由中央和地方兩級切塊安排,改變了以往由中央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協商下達教育事業經費支出指標的管理體製。
2.撥款模式的變化
中央財政高等教育撥款包括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兩部分。其中,事業費首先由財政部按照“基數加發展”的方法劃撥給各部委,然後再由各部委撥付給所屬各高校;基本建設投資額則由國家計委在核撥中央各部委基本建設投資總額時一攬子撥付,各部委再視需要決定其所屬高校的基本建設撥款額。地方高等教育經費的分配基本上是中央一級的縮影,兩者大同小異。在實行新的財政管理體製以後,地方政府在安排教育事業經費和基建投資時要體現中央關於要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教育事業,逐步增加教育經費的精神,予以妥善安排。財政經濟條件較好的地方,還要盡可能地多安排一部分,以支持教育事業。對於教育部部屬高校,1982年教育部專門頒布了《教育部部屬高等學校財務管理試行辦法》,提出部屬高校財務工作應建立校(院)長領導下的總會計師為首的經濟責任製,實行“一支筆”審批、財務開支的製度,並對部屬高校的教育事業費實行“預算包幹、結餘留用、超支不補、自求平衡”的管理辦法。部屬高校年度財務計劃要報經教育部批準執行,還必須接受所在省、市高教主管部門對學校財務工作的領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