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評價是一種緊緊圍繞著政策效果而開展的活動。為了弄清一項政策的效果究竟是好是差,是否實現了預期的目標,首先要建立一個分析框架,即進行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的尺度。從掌握的資料看,國內外學者對政策評估標準的研究仍然處於探索之中。由於在政策實踐中涉及因素多、變量因素多,因此,在對政策效果的判斷應該遵循哪些標準的問題上國內外學者見仁見智、觀點不一。
例如,美國的卡爾·帕頓和大衛·沙維奇認為,[14]大部分評估標準可以歸入技術可行性、經濟和財政可行性、政治可行性以及行政可操作性四種綜合類型。技術可行性衡量政策或規劃的產出是否達到了他們的預期目的;經濟與財政可行性首先衡量的是規劃成本的大小,其次衡量的是規劃產生的收益的多少;政治可行性標準則根據政策或規劃對諸如決策者、立法者、政府管理人員、公民聯合體、地區集團等權力集團的影響來衡量政策或規劃的成效;行政可操作性標準衡量的是在特定政治、社會,尤其重要的是在特定的行政環境中實際實施既定的政策或規劃到底有多大的可能性。
美國政治學家P.狄辛將人類社會所追求的五種理性作為政策評價的標準:①技術理性,即政策是否對社會產生效用而解決人類所麵臨的科學技術問題;②經濟理性,即政策是否對社會有效率,以最低的成本提供最大的效益,或者提供固定的效益而消耗最低成本;③法律理性,即評定政策是否符合成文的法律規範和各項先例,以探討政策在社會上的合法性問題;④社會理性,即斷定政策的內容是否與社會上流行的規範與價值一致,分析政策在維持社會製度中所做出的貢獻;⑤實質理性,即政策是否追求前述四種理性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內容,以及能否解決各項理性之間的衝突。[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