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高等教育投資政策有效性研究:來自一個省的數據

第一節 高等教育投資政策的一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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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等教育投資政策的概念

馬克思指出:“要改變一般的人的本性,使它獲得一定勞動部門的技能和技巧,成為發達的和專門的勞動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訓練,而這就得花費或多或少的商品等價物。”[1]同其他領域的活動一樣,教育活動的進行必須投入一定的社會勞動,耗費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這就是教育投資。“投資”原是經濟學的概念,是指投入的資金可能產生新的價值,即產生經濟效益。投資按生產部門劃分,可分為生產性投資與非生產性投資。就世界範圍看,從20世紀 30年代就開始把投資引入到教育領域,稱之為教育投資。

教育投資,也稱教育投入,是指一國投入教育部門、教育單位的人力、物力、財力的總和,是開發智力、發展教育事業的物質基礎。我國的教育投資,通常分為教育經常費用、教育基本建設費用兩部分。前者主要包括教職工工資、福利費,人民助學金、獎學金,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等; 後者主要是建設、購置校舍、購置大型設備的費用。其資金來源有: 中央財政撥款,地方財政撥款,企事業單位支出的教育費用,受教育者個人或家庭支付的費用,社會團體、人民群眾集資。在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教育投資一般是遞增的。[2]高等教育投資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投入高等教育機構或高等教育活動的資產的價值,包括貨幣資產、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價值的總和。高等教育投資可以分為個人高等教育投資、學校高等教育投資、政府(公共)高等教育投資和社會高等教育投資。個人高等教育投資是指個人因接受高等教育而支付的實際成本和機會成本;學校高等教育投資是指高校通過校辦產業、校銀合作等途徑獲得創收和融資資金並投入教育教學;公共高等教育投資是指國家各級政府的高等教育經費支出;社會高等教育投資是指社會團體、企業對高等教育的捐助、投資和企業對在職職工進行高等教育培訓所支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