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公共政策與有效性評價的研究
對於公共政策的界定,國外學者進行了很多探討。其中安德森(1990)把公共政策界定為“由政府機關和政府官員所製定的政策”,認為公共政策的特點就在於它是由政治係統中的“權威人士”製定的,這些人員認為自己對所處理的公共事務負有責任,並承認這些活動對自己的約束力[1]。還有很多學者從公共政策的目標和價值導向的角度去界定公共政策,認為公共政策是“執行公共計劃以實現社會目標的政治決定。”[2]H.D.Lasswell和A.Kaplan(1970)也指出,公共政策是“一種含有目標、價值與策略的大型計劃”[3],強調公共政策是一種以特定目標和價值為取向的行動計劃。而影響最廣泛而持久的是於1951年出版的伊斯頓的《政治體係——政治學狀況研究》一書中對公共政策下的定義,即“對一個社會進行的權威性價值分配。”他解釋說:“一項政策的實質在於通過那項政策不讓一部分人享有某些東西而允許另一部分人占有它們。換句話說……一項政策包含著一係列分配價值的決定和行動。”[4]這就說明公共政策作為一種國家和政府行為,通過規範、引導機關、團體和公民個人的社會行為,有效地分配自然的和社會的各種稀有資源,其有效性有賴於公共權力的強製性。公共政策分配和調整各種利益關係,包括直接和間接對社會利益進行分配和調整的政策,政府對高等教育部門的投資政策就是其中一種。
政府權力結構的不同對公共政策過程和效果會產生不同的影響,特別是政府權力在不同層級上的劃分,規定了決策權在地理空間上的分布形態,並影響到公共政策的效力與範圍。各國各級政府之間進行決策權力分配與配置的不同模式主要分為單一製和聯邦製。在單一製政權模式中,決策權力和權威合法地集中於中央機構,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領導和監督下,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行使其決策權。單一製政府又可根據決策權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數量分為“中央集權型”和“地方分權型”,法國是中央集權型單一製的典型,而英國是地方分權型單一製的典型。聯邦製是由若幹個聯邦組成單位(如州、省、邦)組成的聯盟國家,中央與各聯邦單位在聯邦憲法規定的範圍內享有最高決策權,美國、加拿大和德國都是聯邦製的典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