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高等教育投資政策有效性研究:來自一個省的數據

三、社會捐贈政策在四個發展階段的有效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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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政策製定過程看

高等教育投資政策的多樣——轉型時期(1993—1998年),是黨中央對教育做出重大決策最多的時期,科教興國被提高到國家發展的戰略高度,教育優先發展越來越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在這種大背景下,有關教育的政策、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和完善,但隻是在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對教育的社會捐贈提出宏觀的鼓勵性意見,並沒有操作性強的具體政策。

進入高等教育投資政策的多元——發展時期(1999—2008年),國家先後頒布《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等政策,表明了政府對捐贈單位和捐贈個人實行了稅收上的優惠,這些政策已經涉及可操作的實質性政策,如《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一實質性的政策與以往宏觀鼓勵性政策相比更具有操作性,但是在政策的係統完善方麵仍有不足。

而河南省除了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執行對高等教育捐助行為的稅收優惠等政策外,並未對教育專門出台稅收優惠等政策。

(二)從政策執行過程看

在多樣——轉型時期(1993—1998年),河南省隻是在研究本省實施《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具體意見時,對國家關於高等教育事業社會捐贈的宏觀政策進行了移植和強調,並未出台本省的具體政策,因此還談不上相關政策的執行與評價,隻是接受相關企業組織和個人對高等教育的捐贈,並將其納入高等教育總經費中進行管理和使用。

在多元——發展時期(1999—2008年),河南省主要是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執行對高等教育捐助行為的稅收優惠等政策,但沒有出台詳細可行的實施細則,隻是部分高校出台了本校關於校友和社會力量投資捐贈辦學的實施辦法。如《鄭州大學校友捐贈管理辦法》中對捐贈的內容、方式、使用、管理、致謝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從社會捐贈政策執行主體來看,教育廳、民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學校是該時期高等教育社會捐贈政策的執行主體。雖然從國際先進經驗來看,基金會是教育捐贈政策執行的主要組織,但河南省有關高等教育的基金會機構設置不健全,省內隻有少數高校設立了教育基金會,如河南農大2010年成立了教育發展基金會,2011年9月河南大學成立了教育發展基金會。從政策執行客體來看,社會對教育捐贈政策的熟悉程度不高,國家頒布的一係列教育捐贈政策在社會上產生的影響有限。大多數人對教育捐贈的認識僅停留在為貧困學生、農村中小學捐資集資辦學、為希望工程捐款捐物的層次上。雖然政府加大了稅收優惠,但是作為政策目標群體的很多個人、企業並不了解、不知道教育捐贈可以享有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因此,政策宣傳、輿論引導還需要進一步加強,防止中央及地方有關政策的棚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