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捐贈政策演變脈絡
(一)增量——開放時期(1985-1992年)
在高等教育投資政策的增量——開放時期(1985—1992年),我國高校接受社會捐贈的行為開始出現,主要是由境外團體或個人和港澳愛國人士對高校的捐助。其中較為典型的是香港愛國人士邵逸夫先生,他從1985年開始每年捐贈約一億港元,用於高校建設。
(二)多樣——轉型時期(1993-1998年)
正式將社會捐贈作為一項籌集高等教育經費的政策是在多樣——轉型時期(1993—1998年),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第47條提出:“要逐步建立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輔之以征收用於教育的稅費、收取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校辦產業收入、社會捐資集資和設立教育基金等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體製。”第48條又進一步提出:“鼓勵和提倡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根據自願、量力原則捐資助學、集資辦學,不計征稅。歡迎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外籍團體和友好人士對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 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法律形式進一步確立了教育社會捐贈的合法性,其第60條提出:“國家鼓勵境內、境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第61條提出:“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教育的捐贈,必須用於教育,不得挪用、克扣。”199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60條提出:“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高等教育投入。”第38條也提出:“高等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河南省高等教育接受社會捐贈始自高等教育投資政策的多樣——轉型時期,其中影響最大的是邵逸夫先生,先後向河南省高等教育事業捐款建設了以下項目:1993年捐贈200萬港元用於河南大學圖書館工程的建設,1995年兩次捐款共計900萬港元用於鄭州大學逸夫教學樓建設和全省10所中小學、一所師範學校的建設。[1]有關社會捐贈的政策主要是依據前述國家出台的幾項綱領性文件和教育法律法規提出的宏觀指導性意見,並未有專門的、具體的教育捐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