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融資政策演變脈絡
對高校融資行為的政策確認始於1993年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第46條中特別指出“要運用金融信貸手段,融通教育資金”。此後的1995年3月,在全國人大通過的《教育法》(第62條)也用法律條文方式予以確認:“國家鼓勵運用金融、信貸手段,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然而盡管如此,擴招之前金融貸款並沒有成為多數高校經費籌措的有效渠道之一。[1]
河南省高等教育利用社會資金行為最早始於單一——微調時期(1978—1984年),1984年7月,當時經教育部、財政部、計委審定,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在河南省實施“廣播電視大學和短期職業大學項目”,項目總投資1157萬元人民幣,其中世界銀行貸款207萬美元,用於洛陽大學、河南廣播電視大學及鄭州市、開封市、洛陽市和新鄉市四所電大分校,資金主要用於圖書設備采購、教師及管理人員培訓。這是河南省高校首次利用信貸資金辦學。其後,在高等教育投資政策的增量——開放時期(1985—1992年),又陸續多次使用了世界銀行貸款。《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頒布後,河南省也出台了相應的實施意見,但高等教育投資政策在多樣——轉型時期(1993—1998年)尚未有專門的學校融資政策出台。
進入政策的多元——發展時期(1999—2008年),特別是1999年,我國高等教育大規模擴招以後,一方麵,高等教育規模短時期的急劇膨脹需要通過非常規手段盡快籌集到大量的辦學資金;另一方麵,受1998年亞洲金融風暴的影響,整個經濟環境的疲軟迫使金融機構擴大業務空間,改善資金流向,因此,從1999年開始,包括河南省在內的全國高等教育都進入了一個校銀合作的高峰期。為規範融資行為,保護各自的合法利益,河南省出台了一係列政策,如2000年2月17日,河南省教委、計劃委員會、財政廳、物價局、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中國農業銀行河南省分行、中國銀行河南省分行、中國建設銀行河南省分行八單位聯合下發了《關於利用信貸資金加快我省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意見》,提出要利用信貸資金,采取“學校還本,政府部分貼息”的辦法,改善河南省高校的基礎設施、教學科研條件,以提高高校的培養能力和培養質量,進而拉動國內需求,促進河南省經濟的發展。2001年2月16日,河南省教育廳印發了《河南省高等學校利用信貸資金項目實施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了高校信貸行為。2004年2月,省政府印發的《關於加快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指出,要堅持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按照“誰辦學誰投資”的原則,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為加強對高校發展貸款行為的規範和管理,明確還貸責任,防範財務風險,2004年9月8日河南省教育廳、財政廳轉發了教育部、財政部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經濟責任製加強銀行貸款管理切實防範財務風險的意見》,2006-2007年,河南省又連續出台了《關於規範和加強高校發展貸款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銀行貸款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關於進一步加強我省高校新校區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關於建立省屬高校發展貸款及其償還情況季報製度的通知》(2007)等若幹文件,加強高校銀行貸款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