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高等教育投資政策有效性研究:來自一個省的數據

第三節 學校創收政策的有效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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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創收政策演變脈絡

(一)單一——微調時期(1978-1984年)

該時期,雖然高等教育經費仍然主要依靠政府投資,但伴隨著高校數量和在校生人數的快速增長,教育經費出現明顯不足,為了解決經費問題,中央有關部門開始鼓勵高校在原有收入的基礎上,依靠廣大教職工艱苦創業、廣開財源來發展學校生產,提供社會服務,獲得一定收入。1980年教育部、國家勞動總局和財政部聯合發布《高等學校建立學校基金和獎勵製度的試行辦法》,該文件是改革開放後第一份有關高校創收的文件,允許了高校的創收行為,明確規定學校可以通過多種向社會提供服務的方式獲得收入,建立學校基金。同年,河南省下發《河南省勤工儉學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對校辦農場、校辦企業的有關問題[1]進行了規定。1983年8月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做出《關於加強和改革教育工作的決定》,其中第四條指出,從1983年開始,有關高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經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招收由集體單位負擔學費和自交學費的學生。

這些文件的出台,打破了原來單一的財政撥款模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校收入,為以後高校多渠道籌集經費提供了思路。

(二)增量——開放時期(1985-1992年)

該時期,政府賦予了高校開展創收活動的自主權,體現在1985年下發的《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中。其中提出高校後勤服務工作要實行社會化,並明確規定“高校有權具體安排國家撥發的基建投資和經費,有權利用自籌資金等”。

在該時期,河南省政府對學校的創收工作日益重視。1988年6月23日,下發《高等學校開展有償社會服務的若幹規定(試行)》文件,允許高校在保證完成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開展有償社會服務。同年10月19日,省教委印發《河南省高等學校開展有償服務及創收資金管理辦法》,對高校開展社會有償服務所得的純收入和辦班收入的使用進行了規定。同年11月,首屆河南省高校、企業科技新成果交流貿易會在鄭州市舉行,會上簽訂了110項技術轉讓意向書和合同書,成交額及意向成交額達350萬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