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是大學存在與發展的基本理念之一,也是高等教育治理的基本原則。在知識經濟與全球化的今天,大學教學、研究與社會服務的使命都被賦予了新的意義,大學自治的理念與模式亦隨之發生了改變。
法國高等教育有著悠久的曆史,自12世紀末誕生以來法國大學就在堅持不懈地追求著自治。從中世紀教權與王權的勢力相爭,到中央行政管理體製與“以學院為核心,以同行決策為基礎,以學科為縱軸”[1]學科行會製度的並行,法國大學的自治在“雙重集權”模式下顯得尤為特殊。雖然1968年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大學在教學、人事和財政方麵的自治權,然而現實中自治權力的實施卻仍然步履維艱。2007年“大學自治法”開啟了法國高校自治改革的新篇章,再次引發了學術界對大學自治問題的思辨。對法國大學自治這一複雜而仍在發展的事物進行剖析並非易事,文章選取了大學管理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製度、高等教育監督與評估體係為切入點來描述法國大學自治改革曆程,嚐試總結幾點要義。
[1] 王曉輝.雙重集權體製下的法國大學自治[J].比較教育研究,2009(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