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國大學治理模式與自治改革研究

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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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綜合化改革離不開製度化的治理架構,現代大學製度的建設也離不開協調的治理模式。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發展目標,這一目標的確立不僅切合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階段性要求,同時也反映了全球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總體趨勢。

我國的教育在很長一段時間被拘於中央集權,政府對於高校統得太死、管得太多,直至1979年12月《人民日報》上發表了一些上海教育一線領導呼籲大學自治權的文章[1],大學治理的問題才逐漸為研究者所重視。1985年,在經濟體製改革的推動下,中共中央頒布了“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第一次提出要“擴大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1992年,原國家教委提出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理順政府與學校的關係,逐步確立高等學校的法人地位,進一步明確學校的權力、義務、利益和責任”。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期,“權力下放”已發展成為高教改革中的關鍵詞,政府開始嚐試從過去的高度集權和過度行政幹預向立法、撥款和政策監督的職能轉變。1998年國家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確定了高校的法人地位並明確了高等學校享有的七大自主權,在我國大學自治的道路上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一路走來,我們看到了政府改革和放權高校的決心,然而體製的改革是一個有機體,絕非一朝一夕。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再次強調了賦予高等學校自由權的問題,並將焦點落在“高等學校去行政化”上,2011年,教育部在北京師範大學等二十幾所高校建立試點,探索新的協同治理模式、建立合理的內外部管理結構,為現代大學製度的建立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