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國大學治理模式與自治改革研究

第四章 均衡與拮據——公平預算框架下的大學財政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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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國家高等教育財政預算概述

一、國家公共財政預算的主要特征

我們可以從程序和實質兩個層次來定義“公共預算”。從程序上講,公共預算就是對公共機構的年度收支進行預測並審批;從實質上講,公共預算是政府在每個財政年度通過立法程序審批的全部收支計劃。法國國家預算是由財政部製定的,並采取總理負責製,另外還有其他機構如國家稅務總局也會參與預算的編製工作。預算草案分維持性支出和發展性支出兩大部分,前者是根據上一年預算執行的情況提出的概算,後者則是根據各部門提交的新的發展計劃和要求進行的估算。草案要經過“部際間大會”的討論,最終由總理審核並做出決議。

作為傳統上中央集權的國家,法國公共預算的管理自然表現出很強的集權性。1959年的《組織預算法》最早確立了法國公共預算管理模式,這一法律框架在整個20世紀幾乎都沒有發生變化。直至2001年,法國政府推出了新的財政憲法——《關於財政法的組織法》[1](以下簡稱“LOLF”)才掀起了公共預算管理的改革。LOLF於2006年起生效,成為法國國家管理現代化的重要標誌之一。

較之之前的財政組織法,LOLF最大的改變就是建立了新的國家預算結構。1959年財政預算法規定預算要按照編(titres)、部(parties)、章(chapitres)、條(articles)和段(paragraphes)逐一製定,平均每年有800多個預算科目。新的財政預算組織結構則分成使命(missions)、項目(programmes)和行動(actions)三級,形成了以“項目”為中心的預算撥款模式。“使命”反映了國家預算承擔的主要公共領域,“項目”是各個公共領域內具體的操作框架,“行動”則是項目的具體表現。2011年法國國家預算共設立了33項“使命”(其中20個“部際間使命”),123個“項目”[2],比如在“研究與高等教育”這一“使命”中有大學高等教育與研究、大學生生活、跨學科技術科學研究、資源管理研究、空間研究、能源及可持續發展研究、經濟及工業領域研究、對偶研究(民用及軍事)、文化及文化科學研究、農業高等教育與研究十個“項目”,其中“大學高等教育與研究”下麵又分出本科初始教育與繼續教育、碩士階段初始教育與繼續教育、私立高等教育機構、不同學科研究的預算等共15項“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