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研究人員的使命
學術自由源於教師的使命,也就是大學的使命。法國學者杜勒蒙認為,隨著大學功能的擴展,大學的教職員工也承擔越來越多的使命。如果說1968年“富爾法”所指出的“大學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生產和傳播知識,發展研究及進行人的教育”表達了對傳統大學理念的認同,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對於大學理念則賦予了更多的內容,法律指出,大學教師有義務為大學完成其五項使命做出貢獻:第一,初始教育與繼續教育。大學教師應通過自己的教學和研究承擔傳播知識的使命,盡職盡責地對學生進行指導、建議和考察,幫助學生為職業生涯做準備。教師還可以發展與社會和企業之間的合作,為終身教育做出貢獻。第二,科技研發及成果轉化。大學教師承擔著基礎科學、應用科學、教育科學和技術的發展研究和成果轉化的職責。鼓勵教師與研究機構及企業的研發機構合作,促進科研成果轉化。第三,文化和科技信息傳播。大學教師應促進社會與科學的對話,特別是向社會傳播文化和科技信息。第四,國際合作。鼓勵大學教師積極參與國際科技文化組織,為國際研究工作的交流和發展做貢獻,同時大學教師也應為所在大學的國際合作項目做貢獻。第五,大學治理改革。教師是大學中的重要主體,應按照教育法的規定積極參與到本校的治理改革中來。而2007年的“大學自治法”還對大學教職員工提出了引導學生就業、主動參與歐洲高等教育與研究共建工作的要求。
從理論上講,大學教師和研究人員應同其他公務員一樣,每年承擔1607小時的工作,但高等教育法隻規定了其麵對學生的教學工作量,即如前所述,每年128小時的講授課或192小時的指導課或288小時的實驗課,或者各種課程課時按比例相加相等。教師的工作由大學校長在教師所在的教學與研究單位負責人的建議下確定,課時量可以根據教師和研究人員所承擔的研究工作和其他工作進行調整,但調整範圍應在課時總數的0.5~1.5倍之間,其餘時間則由教授自主安排。2007年“大學自治法”還規定大學教師和研究人員用於基礎學科或應用學科的研究工作(包括指導博士生論文、領導或參與實驗室項目、發表研究成果、製定科研計劃等)及其他工作(如參與教師繼續教育培訓、跟蹤學生實習、傳播科研信息、參與學校行政工作)都將被計入教師的工作量。校長應平衡全校不同專業教師的工作量,在某位教師不能完成規定工作量的情況下,校長有權要求其完成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