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國大學治理模式與自治改革研究

第二節 “大學人員”的選聘及職業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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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授及副教授的聘任

1.大學全國委員會

1958年法國“人權宣言”指出,國家所有公共職位的招聘都應通過競考。法國國家公務員分為A、B、C三個等級,其競考分對內和對外兩種形式,要求不盡相同:對於單位外的應聘人員,報考B級公務員至少需要具備高中畢業會考文憑,報考A級公務員則至少需要具有大學本科文憑,而對於單位內部競聘人員則主要考察其工作資曆。

在法國,正式編製內的教師都是國家公務員,其中大學教師和研究人員屬於A級公務員,社會地位高、待遇好,其聘任一直以來都是個敏感的話題。雖然1968年和1984年的高教法都向大學放權,然而大學人員聘用管理仍一直掌握在國家手中。穆斯蘭和弗雷伯格在對20世紀80年代法德兩國高校管理模式的比較研究中曾指出,德國大學在人事聘任及管理上比法國大學享有更多的自主權。

法國對大學教師的聘任和晉升有嚴格的規定,基本散見於公務員法和教育法中[1]。研究將重點對大學教授和副教授的聘任和晉升機製進行分析。

國家管理大學教師與研究人員的重要機構是大學全國委員會(CNU)。該機構始建於1945年(45—2631號法令),最早被稱為“大學谘詢委員會”,後經數次易名[2],直到1987年才確定為“大學全國委員會”。理事會1/3委員為各學科教授和副教授代表,1/3為教授、副教授之外的其他教職員工代表,另外1/3委員則由教育部指定。所有教職員工代表均由投票選舉產生[3],采取比例代表製(醫學、藥學等專業則采取兩輪製單記名多數表決製)[4],4年為一屆任期,可延長一屆。理事會被分為若幹“學科小組”(groupes de sections),每個“小組”下設幾個學科“分部”(sections),有的“分部”下麵還設有“分支”(sous-sections)(具體劃分見附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