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國大學治理模式與自治改革研究

第一節 法國大學人員的職業特征及崗位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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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大學的教師首先是或者被看作是教士。那個時候,各地教會掌控著大學教師資格的頒發與吊銷,“教師行會”為此時常與教會針鋒相對。13世紀初,在大學教師的抗爭下,教皇下令巴黎主教未經其許可不得開除教師,隨即教皇還承認了大學教師享有的罷課權及推薦選拔教師候選人的權利。宗教改革後,脫離教皇的各個教派覬覦對大學的掌控,世俗王權的政治勢力亦逐漸介入大學。隨著民族國家的形成,政府開始按照君主製國家官吏的標準對大學教師進行了等級劃分,到拿破侖時期,“帝國大學”將所有教師都納入國家官員的係統,法國公務員製度初現雛形。與同時期德國洪堡模式下的教師職能不同(洪堡模式中的大學教師承擔著教學與研究兩項主要職責),法國教師的主要工作就是教學與考試。1896年法國政府曾試圖將洪堡模式引入自己的高教體係,雖然改革最終歸於失敗,不過法令所確立的大學教師等級卻一直保留下來:教授自然位於這一等級劃分的最頂端[1],教授之下是副教授(ma?tre de conférence),雖然兩者承擔的教學職能基本一致,但政治地位卻有所不同,副教授無權進入學院委員會;此外,當時的某些學院還設有其他幾個級別相同的教師頭銜,如助教(assistant)、任課教師(enseignant chargé de cours)。

20世紀上半葉,伴隨政府職能的擴大,公務員立法在法國逐漸展開,有關大學教師的許多規定亦散見其中,如1905年4月法令規定了對教師違規情況的處理辦法、1913年12月有關大學教師職務調動的規定、1924年4月對大學教師退休製度的修訂。戰後,法國政府致力於舊官吏製度的改革,1946年10月議會在1941年法律的基礎上製定了法國《公務員總章程》(1959年修訂),這也成為法國第一部對包括教師在內的公職人員進行全麵界定的法律。受到戰後生育高峰和教育民主化運動的影響,法國高等教育入學率在20世紀60年代出現急速增長,為了應對這一狀況,1962—1968年除醫學院之外法國大學的學院陸續增加了講師(ma?tre assistant)這一職稱,大量招聘年輕教師。80年代初,法國政府推行地方分權,1983—1984年出台的公務員總法將地方公務員囊括其中,《教師章程》是總法的其中一章,詳盡地規定了大學“教師—研究人員”[2]的錄用、晉升、工資待遇及職稱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