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國大學治理模式與自治改革研究

第三節 大學與地方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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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世紀建立之初,大學即以學術象牙塔的身份有別於市民社會,此後法國逐漸建立起強大的中央集權製度,國家掌控著大學事務,並通過學區長和各地督學對地方大學進行監督評估,地方與大學之間的距離越來越遠。這種狀況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地方分權運動興起才出現轉變。

中央政府首次以明確的態度鼓勵地方將本地發展與大學相聯係是在U2000計劃中,為此中央政府前期投入了160億法郎用於支持地方建設大學新校區,這一舉措取得了不錯的效果,1990—1994年,地方共興建了350萬平方米的大學校園。20世紀90年代末,法國第戎大學研究中心(IREDU)曾就大學對地方發展的影響做過一項調查,數據顯示,大約1000名大學生會直接或間接地製造130個就業機會,同時大學生還成為當地重要的消費人群(20世紀90年代斯特拉斯堡大學生平均每年消費3萬法郎)[1]。因此,1999年國家U3M計劃再次強調了地方與大學簽訂合同、合作發展的方針。

2006年法國“高等教育與研究規劃法”確定建立“高等教育與研究極”以整合區域內高等教育與研究資源,提高法國高等教育的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2008年政府又啟動了“校園行動計劃”,意圖通過高等教育園區的興建及改造打造世界一流大學,計劃鼓勵同一區域內的自治大學組成集群,合作建立發展項目,共同申請政府經費。這些政策無疑為地方與大學的合作提供了一個新的平台。這些法律上確定為“科學合作基金會”的機構有著自己的治理結構。比如以巴黎二大、巴黎六大和巴黎四大為核心聯合了歐洲工商管理學院(INSEAD)、貢比涅技術大學(UTC)、國家高級警察學院(ENSP)等高等教育機構的“索邦高等教育與研究極”,其決策機構主要包括科學合作基金會(FCS)、聯合行政委員會(CA)、科研教學及大學生活委員會(CSPVE)。聯合行政委員會中又由四類代表構成,包括創始人代表,成員大學教師—研究人員、教師及研究人員代表,合作成員機構代表,科研及資深執業人員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