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國大學治理模式與自治改革研究

第二節 下級組成單位及組織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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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大學的行政體製一直十分薄弱,很長時間裏大學一直沿襲著拿破侖確立的“學院”(faculté)建製[1]。學院具有法人身份,由教授同行選舉出的院長不僅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而且在學院生活中具有很高的威信,他掌管著預算的製定、分配和執行,掌握了教學組織和人員錄用的實權,日常事務中隻設立了兩名助理和一個秘書處輔助其工作,其角色遠遠比大學校長更為重要,因此穆斯蘭將這段時期稱為“學院共和國”時期。

隨著高等教育大眾化的發展以及大學功能的擴展,這種結構逐漸暴露出弱點。1966年教育部長富凱曾試圖將專業細化並從國家層麵對每個專業(如曆史、社會學)的課時標準、考試方式和時間、學分做出具體規定,而當時學院的管理能力卻無力貫徹類似改革。

1968年“富爾法”取消了學院,建立了“授課與研究單位”,取消了其法人身份,並在“授課與研究單位”中也設立了與大學行政委員會類似的“民主且有代表性”的學院委員會。1984年“薩瓦裏法”將“授課與研究單位”改為“教學與研究單位”[2]。

除“教學與研究單位”之外,法國大學的下級組成單位還有學院(Institut)和“學校”(Ecole)。“學院”常常是後來被並入大學的專科研究院。比如巴黎城市化學院(IUP),該機構成立於1919年,是法國城市化和城市規劃的研究中心,也進行博士生培養,1972年被並入巴黎十二大。類似的學院還有巴黎八大的女性主義與性別研究中心(CEFEG)。“學校”一般是指設立在大學中的“工程師學校”,這些“學校”多建於20世紀80年代,旨在滿足國家發展對於大量工程師人才的需求,同高等工程師“大學校”相同,大學工程師“學校”文憑的發放也要經過法國工程師學銜委員會(CTI)的授權。下表是對大學“教學與研究單位”和大學“學院”“學校”的行政結構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