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國大學治理模式與自治改革研究

第一節 “大學”層次的決策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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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法國審計法院在一項對法國教育體係總體的評估報告中這樣寫道:“隻有當大學能夠自己確立自己的身份,建立強而有力的管理機製,能夠依托一項真正的財務政策製定自己的發展戰略時,大學的自治才能真正實現。”[1]審計法院進而解釋說這個強有力的管理體製是建立在以大學校長和校行政委員會為中心的組織架構之上的。下文就從“大學”層次的組織結構出發,來看其決策機製與自治的關係。

圖1 法國大學組織架構圖[2]

一、校委員會

1968年法國“高等教育方向指導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大學機構改革,新的機構設置是以“參與、自治和多學科”為原則的,同時也為這一原則的實現提供保障。法律設置“大學委員會”(Conseil universitaire)為法定的決策機構,負責製定大學發展戰略政策、審定預算、審核預算執行及財務狀況、審批校長簽署的合同、分配教師及研究人員之外的工作人員的工作。並規定委員會的成員人數不得超過80人。委員會由教授、副教授、講師、其他教師、研究人員、學生和校外人員組成。其中,教授和副教授代表人數應大於或等於學生代表人數;除經過全國高等教育與研究委員會的同意並由教育部長特批的情況,教授和副教授應占教師和研究人員代表總數的至少60%。學生代表中,大一年級的人數不能超過學生代表總數的1/5。校外人員代表總數應超過校委會總人數的1/6並不超過1/3。校外人士是指學校所在地各級行政部門的代表、經濟界企業代表、各類科學文化團體代表、主要公共服務部門的代表或者可以是基礎教育領域的代表。各類人員代表由各自選舉團隊通過無記名投票選出,任期為5年。

法律同時規定大學內部設立“科研委員會”(Conseils Scientifiques),負責學校研究計劃的製定及相關經費的分配。委員會成員由教授、副教授、講師、相應級別的研究人員及證明具備科研能力的人員組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