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作為目標,是指把有關對話力——對話意識、對話精神、對話道德、對話技能——的形成作為公民課程的培養目標,即對話教學以培養公民的對話力為目標。這一點基於對話力是21世紀公民必備之素質的認識。以下從公民素質的內涵切入,闡述對話力作為一種公民素養的必要性以及作為課程目標的含義。
一、作為一國之民的“公民”與公民資質
1.公民與公民資質的內涵
“公民” 一詞英文為Citizen,由City一詞而來,該詞來源於古希臘、羅馬奴隸製國家。當時,人被分為“希臘人和野蠻人、自由民和奴隸、公民和被保護民、羅馬的公民和羅馬的臣民。”[1]公民就是自由民,比奴隸、臣民高一個等級,在政治上可以當兵、擁有選舉權和擔任公職的資格,在經濟上無須做奴仆的卑賤活。那時的公民概念,包含了一種不平等的社會等級關係。十七八世紀的啟蒙運動提出了“天賦人權”“主權在民”的思想,強調國家屬於公民全體,宣稱一個國家的所有人都是公民,彼此是平等的。此後,這種公民概念被莊嚴地寫進了美國的《獨立宣言》、法國的《人權宣言》以及許多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2]在我國,“公民”這一概念出現於清末一些思想家的論著中,但是真正把全體國民稱作公民則是在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之後。在《辭海》中,“公民”指“具有本國國籍,並依據憲法或法律的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在西方,與“Citizen”這一概念緊密相連的另一個關鍵概念是Citizenship,因人們對這一概念有不同的詮釋,所以國內對此概念有各種譯法,如公民資格、公民權、公民身份、公民素養、公民資質等,本文則使用“公民資質”的譯法,因為“公民資質”既包括了公民的資格、身份,又包括了由此衍生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人所應該具備的一定的素質、素養,它比素養、素質的含義更廣。社會學家馬歇爾(T.H.Marshall)在1950年對這一概念做了如下定義:“公民資質是當今工業民主社會中所有社會成員都享有的身份。擁有身份就該平等地擁有身份所附帶的一切權利與責任。”[3]在馬歇爾的這個定義中,包含了兩個層麵的理解,即公民資質在政治意義上,是一種作為國家或社會成員的身份或資格;在法律意義上,是一係列與該成員身份或資格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此外,他指出公民權利經過三個發展階段,18世紀突出的是個人享有自由的權利;19世紀突出的是參政議政等政治權利;20世紀突出的是作為福利國家的公民享有廣泛的社會權利(如國家為殘疾人提供福利設施,保障缺乏競爭力的弱勢群體也能真正享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