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高等教育在美洲具有很強的代表性。由於製度相似、地緣相近,加拿大與美國高等教育的評估具有很大的一致性,包括高等教育評估的組織機構、程序以及評估的標準等方麵,而且兩國的高等教育評估經驗交流也十分密切。但是加拿大也有其本身的高等教育評估特點。
一、當代加拿大高等教育評估曆史
(一)當代加拿大高等教育發展概況
加拿大教育管理體製是基於1867年《大不列顛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中第93款精神確定的。該法案賦予各省管理教育的絕對權力,“各省立法機關有製定該省教育法律的權力”;法律還規定,省級政府不能剝奪該省成為加拿大聯邦成員之前法律賦予的並奉為神聖的掌握教會學校的人士的權力。這就意味著,在加拿大教育體係中,教會對教育的特殊權力受法律保護,在阿爾伯塔、薩斯喀徹溫、安大略和魁北克省,基督教和天主教享有管理教育的權力。在紐芬蘭省,整個教育體係都是以教會為基礎的,8個教會組織享有憲法賦予的與教育相關的權力。
1982年加拿大《權力與自由憲章》第23條款規定,講法語或講英語的少數族裔有接受教育的權力。新不倫瑞克省成為唯一有兩種官方語言的省份,建立了雙語教育體係。魁北克省也獲準建立了雙語教育體係[1]。除魁北克省之外,其他省份法語區都是小社區,它們有權經營管理語法學校。但是這些權力都要服從“人數許可”限製條款,社區權力可大可小,學生人數少時,社區隻有較少的管理權;當人數較多時,社區有對學校的完全管理權。
根據1867年《大不列顛北美法案》和1982年《權力和自由憲章》的規定,教育主要由各省或地區政府負責,聯邦政府不設管理機構。省級政府頒布的教育法或學校法含有政府關於教育的政策。為管理本省教育,加拿大有的省設教育部,有的省設教育與衛生部、教育與培訓部。省教育部部長是選舉產生的省議員,負責實施教育法,並根據需要提出有關教育法案的修改建議。省教育部部長通常將製定政策和日常管理權交給副部長,由其負責教育部的日常工作。省教育部(有的單設高等教育部)負責全省大中小學管理,製定學校撥款政策和撥款標準,批準學校管理機構,製定教學大綱,建立評估體係和測試標準、審批新課程和教材等。大部分省份,教育部將學校日常管理工作交給地方教育局。地方教育局的主要職責是確定教育年度預算,任免中小學校長,聘用、提升、解聘教師和管理人員;修建校舍、購置教學設備和教學用品等,具有征收教育稅和對地方學校管理體製的決策權,管理省教育部撥款等。有的地方教育局還有權征收供教育用的住宅和商業地產稅。地方教育局通常委派學監,落實教育局的政策,執行學校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