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大學生心理健康與生命教育

第二節 生育倫理中的道德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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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有兩種最基本的生產,即物的生產和人自身的生產。“生育”是人類的自身生產行為。生育的本質在於,它是人類的自身生產和再生產,它既是一種自然現象,又是一種社會現象。在人類曆史的大部分時期,人自身的生產都屬於“自然生育”,其特點是人類的生育完全聽憑自然。到了現代社會,伴隨著醫學技術的發展和人口增長的壓力,人類的自身生產有了“計劃生育”,人類通過醫學和相關技術手段調控自身生育行為。在當代,隨著基因工程和其他生物技術的發展,人自身的生產進而演變為“選擇生育”,生育變成了一係列人工選擇和人工控製的行為。

一、墮胎與優生

有關墮胎與優生的生命倫理,是針對有生育能力並且已經處在懷孕和生育過程中的相關問題的倫理討論。

(一)墮胎的倫理問題

所謂“墮胎”,也稱為“人工流產”,是指人類“故意”將懷孕期間母體內的受精卵或胎兒借助藥物或以人工的方式,提前結束妊娠。這一界定牽涉到“懷孕期間”與“生命起始”的關鍵問題,由此也引發相應的倫理甚至法律爭論,爭論的核心問題是:胎兒是不是人?或者更具體地說,胎兒從什麽時候才可以被看作人?胎兒有沒有自主性?有沒有出生權利?

受精卵何時才算“胎兒”?醫學上有嚴格的界定,即1~8周為胚胎期;8周以後為胎兒期。由於人們對“胎兒”作為生命的標準不一,人們對待墮胎的態度也不同。比如,“腦波”的出現被看作生命的一個認定點,如瑞士、墨西哥、德國的墮胎時間定在12周,日本、意大利定在13周,依據便是如此。“胎動”也被看作生命的表征,胎動因人、因胎次而異,發生在20周左右,代表著胎兒具有旺盛的活力。現今多以24周為標誌,此時胎兒即使離開母體也能自行存活,英國、荷蘭即定於此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