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科技不僅使得“生育”從自然事件變成了一個可以選擇的“人為”事件,也使得“死亡”從自然事件變成了一個似乎可以選擇的“人為”事件。“人為”就意味著選擇的存在,有選擇就涉及倫理問題和道德抉擇。當代生命倫理學所討論的與死亡有關的生命倫理議題,主要有腦死亡、器官移植、安樂死等。
一、腦死亡
現代技術,尤其是現代醫療技術和生物技術,不僅在操控著人們的“生”,也在一定意義上操控著人們的“死”。其中,“腦死亡”定義的出現就是一種典型的對死亡的操控。
傳統的死亡標準是心肺死亡標準。醫學上實際采用的傳統死亡標準是脈搏、呼吸、血壓的停止或消失。1951年,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這樣界定“死亡”:血液循環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導致的呼吸、脈搏等動物生命活動的終止。1979年出版的《辭海》,把心跳、呼吸的停止作為死亡的重要標準,呼吸停止、心髒停跳、瞳孔散大和對光反射消失是死亡的三個指征。
1968年8月,哈佛醫學院的一個特別委員會發表了他們關於腦死亡定義的報告。這個報告把“不可逆的昏迷不醒”定義為“腦死亡”,同時,報告把“腦死亡”和“整個肉體的死亡”等同起來。[5]腦死亡就是全腦死亡,即大腦、中腦、小腦和腦幹的不可逆的死亡。腦死亡的基本判定標準為:①不可逆的深度昏迷;②自主運動和自主呼吸停止;③腦幹反射消失,瞳孔對光反射、角膜反射、眼運動反射都消失,以及吞咽、發育等由腦幹支配的反射全部消失;④腦電波消失(平坦)等。
傳統的心肺死亡標準是一種“自然”的死亡標準,因為人們將“心跳”“呼吸”看作生命的基本特征。但是,這種標準使得死亡判斷不夠準確,更多的是一種經驗觀察。同時,傳統死亡標準也會帶來相應的倫理問題,比如何時停止對病人的搶救是最為合適的?而且也會影響醫學新技術的采用,特別是器官的摘除與移植。腦死亡標準的倫理意義在於,可以更加科學地、準確地判定死亡,而且有利於合理利用有限的衛生資源,有利於器官移植,也有利於道德和法律責任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