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大學理性研究

第三節 從“學術自由”到“學術責任”

字體:16+-

如前所述,由於個人情感與價值標準的顯著差異,一所大學可能擁有一個或多個有關“它是什麽”或“它應當是什麽”的形象,然而其整體自我形象的核心是對真理的興趣,即大學的首要使命是傳播和發現關於重大問題的真理。所有這些五光十色的形象本身就暗示了大學成員的學術自由、行為規範、承擔的使命或所負的責任等。由於任何理論都不可能是完善和完美的,同時也不意味著所有的理論都是同等合理的,於是“合理的分歧”就成為大學學者在理論爭鳴中限於這樣一種“範圍”,即在其中,“學術自由”合理空間使得每個學者能夠以口頭或書麵的形式自由地探討和闡釋他們的研究結果。

自從中世紀產生現代意義上的大學開始,作為商人行會或手工業行會性質的大學就擁有了獨立法人的地位,並通過特許狀從教會和封建領主那裏分享了一部分自治權,大學及其師生獲得了結社、罷課、罷教,自由安排課程、聘請教師或享有遷移權、行乞權、免除賦役和捐稅、特別司法等特權,大學以學術共同體身份獲得“自治”的同時,最初意義上的“學術自由”亦肇始於此。毫不誇張地說,早期大學一度與教會、封建主構成了大學曆史上具有獨特風景的“三權鼎立”關係。如果說,教會統治的是人的信仰,封建主管轄的是人的世俗生活的話,那麽大學劃出的管理疆域毫無疑問是學術與知識。所以,自從產生了現代意義上的大學後,教會與社會分離、宗教與學問分離就成為大學學術自由的首要條件。因此,大學自治的傳統與追求真理的傳統就在這一時期開始真正建立起來。它們是現代大學從中世紀繼承下來的最重要遺產,也對大學學術自由做出了最大的貢獻。隨著文藝複興與啟蒙運動的興起,人文思想和科學理性激起了大學變革,德國哈勒大學(1694)對大學學科與教學方法進行了重大改革,在曆史上“第一次確立了學術自由的原則”[1]。隨著哥廷根大學(1737)的創立,到18世紀末、19世紀初,“科學研究自由和教學自由的原則普遍受到承認,而且被政府承認為大學的基本法”[2]。最終,隨著柏林大學(1810)的創建,學術自由通過洪堡的闡述正式確定為作為大學的基本製度,並成為構成現代大學的基石。在這裏,學術自由包含了兩方麵的意思:(1)如洪堡所說,大學是“社會的道德靈魂”,這時候“自由的沉思”是大學的基本特征;(2)大學有探求最純粹和最高形式的知識的自由,不受權力和利益的羈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