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教育部頒發《關於積極推進中小學評價與考試製度改革的通知》,明確指出:“中小學評價與考試製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和教師的教學水平,為學校實施素質教育提供保障。充分發揮評價的促進發展的功能,使評價的過程成為促進教學發展與提高的過程。”並把學生的“綜合素質目標”概括為“基礎性發展目標”和“學科學習目標”兩個方麵。其中,“基礎性發展目標”又被具體化為六個方麵:道德品質、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至此,我國綜合素質評價體係在國家政策層麵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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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素質評價內容和標準
綜合素質評價內容,分為道德品質、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六個維度。與這六個方麵對應的評價要素及關鍵表現如表6-2所示。
表6-2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表
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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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素質評價本質上就是個性發展評價,包括以下內涵。
(一)綜合素質評價的對象是每個學生的個性整體
“綜合素質”不是各類素質的“組合”和“組裝”,不是“整體等於部分之和”,而是發現不同素質間的內在聯係,使之融合起來,變成個性整體。首先,要基於整體思維評價每一個學生。可以在理論上分析學生的素質,但卻無法在實踐上分解和還原。如果基於某種普遍的外部標準,無論是參照“常模”,還是課程標準或“考試大綱”中的目標要求,評價學生的某種素質而不及其餘,這本身就是使學生的個性片段化並使之扭曲的過程。其次,要基於複雜性思維評價學生素質。隻有將某種或某些素質與每一個學生個性發展的整體聯係起來,才可能產生教育的意義。這是綜合素質評價的一個重要基點。再次,要基於情境思維或認知評價學生個性。隻有將綜合素質評價植根於每一個學生的生活情境和生活史,才能更好地促進學生的個性發展。最後,要基於教育思維評價學生素質。綜合素質評價的過程就促進學生個性發展的過程。這意味著評價者既要促使教育智慧在各種素質之間建立關係,使被肢解、破壞了的個性得到修複,又要有勇氣保護學生個性,使未被肢解的個性保持原樣並獲得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