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美國大學教授聯合會AAUP與美國教育理事會(the 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 ,ACE),大學與學院董事會聯合會(the Association of Governing Boards of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AGB)聯合公布一份“關於學院和大學治理的聲明”(Statement on Govern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通常被視為完整表達大學共同治理(shared governance)理念的標誌性文件。“聲明”強調加強教師、校長、董事會之間的溝通和理解的重要性,建議學院和大學建立教師、董事會、校長之間的長期協商機製,保持交流渠道的暢通,共同促進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
一、董事會
大學董事會製度源自英國,“董事製度是盎格魯—撒克遜高等教育中的一種共同的法定權力”[1]。從法律上說,英國大學是擁有皇室特許狀、享有合法自治權的機構,而不是像歐洲大陸國家的大學,由政府直接管理。董事會(Council)或管理委員會(Board Governors)是英國大學法定的管理機構(the governing body),負責大學的資金得到合理的使用,對大學事務具有最終決定權。英國大學的董事會成員至少要一半來自校外,多數是政治、工業、商業、科學等領域的著名人士,董事會的工作是他們的兼職工作,不領薪酬。然而,盡管是法定的管理機構,由於高等教育傳統,英國大學的董事會需要與校內主要由學者組成的學術評議會(Senate)或學術委員會(Academic Boards)分享權力,尤其是在像牛津這樣的傳統大學。在幾乎整個20世紀,“評議會是做出學術決策的重要場所”,“幾乎在所有主要領域的決策都是由學術人員做出的”。1992年《繼續與高等教育法》進一步將市場機製引入高等教育治理中,推動以“法人”(corporate)為中心的治理模式,學術權力才受到削弱。[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