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規劃綱要》規定,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務職責,完善各級教育經費投入機製,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在完善投入機製方麵具體提出了以下幾點:第一,製定並逐步提高區域內各級學校學生人均經費基本標準和學生人均財政撥款基本標準;第二,義務教育全麵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投入機製;第三,非義務教育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製。
(一)製定並逐步提高區域內各級學校學生人均經費標準,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
未來十年中國教育的重心一是質量,二是公平。為了提高教育質量,改進教育公平,為教育發展提供充分穩定的投入是必要的前提。基於這樣的判斷,《教育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各地要根據國家辦學條件基本標準和教育教學基本需要,製定並逐步提高區域內各級學校學生人均經費基本標準和學生人均財政撥款基本標準。近些年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配合製定了各級各類教育的辦學條件標準與課程標準,為製定學生人均經費標準提供了必要基礎。各地應該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製定的《農村普通中小學建設標準》(建標[1996]640號),《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教體[2008]6號),《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教職成[2001]8號),《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試行)》(教發[2004]2號)等標準基礎上,並結合各級教育教學基本需要,製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各級學校學生人均經費基本標準和學生人均財政撥款基本標準,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逐漸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