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解讀

二、健全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體製,增加各類社會資源對教育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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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規劃綱要》指出,社會投入是教育投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調動全社會辦教育的積極性,擴大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途徑,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完善財政、稅收、金融和土地等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捐資、出資辦學。完善非義務教育培養成本分擔機製。完善捐贈教育激勵機製,落實個人教育公益性捐贈支出在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規定。這裏實際上談了三個方麵的政策:第一,完善捐資助學製度,改進捐贈教育的激勵機製;第二,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出資辦學,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第三,完善非義務教育培養成本分擔機製。

(一)完善捐資助學製度,改進捐贈教育的激勵機製

近年來,我國相繼出台了各種政策和法規對教育捐贈行為進行規範和保護。例如,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2005年《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06—2010)》等。但由於我國社會力量捐贈教育起步較晚,在製度建設方麵滯後於發展需要。要鼓勵社會對教育捐贈,應盡快完善與教育捐贈相關的各類製度,改進捐贈教育的激勵機製,使具有捐贈意願的個人與企業可以更為合理順暢地落實捐贈。

完善捐資助學製度,核心是完善個人和企業捐贈教育的稅收激勵機製。對於個人和企業捐贈教育的行為,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其稅收優惠作出規定,而是作為社會捐贈的一部分,按照社會捐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個人對教育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的基本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麵的優惠”,“公司和其他企業及個人依照該法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所得稅方麵的優惠”。這個規定盡管指出個人進行公益捐贈行為依法能享受所得稅優惠,但沒有明確規定稅收優惠的具體條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