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解讀

四、依法管理民辦教育,支持民辦學校改革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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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支持民辦教育,構建有利於民辦學校改革創新的製度環境

民辦教育的發展與政府的支持、鼓勵和寬鬆政策密切相關。1997年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和2002年的《民辦教育促進法》都明確將“積極鼓勵、大力支持”作為我國政府民辦教育工作方針之一。《教育規劃綱要》除重申大力支持的原則外,還對民辦教育發展提出了“三個重要”,即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以及各級政府的“重要工作職責”,這一表述更加提升了民辦教育事業在我國各級教育事業中所處的地位。當前,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重心已逐步由擴大增量轉變為提升質量,這就要求各級各類學校著力通過體製和機製創新,增強辦學活力,提升教育質量。民辦教育也不例外,作為改革產物,民辦學校更應發揮其改革先鋒的作用,帶動我國教育體製和教育模式創新,政府部門應對民辦學校的改革創新行為和活動給予積極鼓勵和指導,並構建支持民辦學校改革創新的製度環境。

具體來說,政府可在以下四個方麵采取扶持或優惠政策,支持民辦學校的改革創新。

第一,尊重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支持民辦學校創新治理模式和運行機製。公辦學校在經費、人事等方麵受政府管理較多,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同質化和教育行政化現象,民辦學校可依《章程》自主辦學,通過董事會或理事會吸收社會相關人士參與重大決策,實施校長負責製,使校長得以充分發揮在教育和教學方麵的領導作用。同時,民辦學校大量借鑒現代科學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使教育資源得到充分利用。政府相關部門應積極引導民辦學校完善治理模式與運行機製上的創新,鼓勵民辦學校在招生選拔、現代學校製度等方麵的探索,並及時地總結和向公辦學校推廣相應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