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建與落實政府對民辦教育實施財政資助製度的必要性
經過近30年的建設與發展,我國民辦教育已經成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財政角度而言,一方麵,民辦教育充分利用民間力量和民間資金,緩解了政府在發展教育事業中的財政壓力;從教育機會均等的視角來看,民辦教育發展擴大了各級各類教育機會的供給,滿足了民眾的升學需求。另一方麵,民辦教育通過多樣、靈活的辦學體製和人才培養模式,滿足了民眾的多樣化教育需求。但與此同時,作為教育事業的新生產物,民辦教育發展也麵臨著諸多困難:政府監管和服務不到位、辦學質量不高、師資隊伍不穩定、經費來源單一、財務狀況惡化等。雖然導致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麵的,但不可否認的是,政府財政扶持不足已成為嚴重製約民辦教育進一步發展的主要因素。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教育規劃綱要》第四十三條重申了政府對民辦教育大力支持的態度,並且在強調“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學生、教師與公辦學校、學生、教師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的同時,明確指出了“健全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的必要性。這表明我國政府在落實民辦教育扶持政策,推進民辦教育發展方麵,邁出了具有曆史意義的重要一步。
1.民辦教育的屬性與政府民辦教育財政資助的必要性
教育應界定為具有正的外部效應的準公共產品,它不僅有助於受教育者素質提升,同時也能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進步與發展。《民辦教育促進法》總則第三條明確指出:“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這表明,與公辦教育相同,民辦教育也是具有正的外部效應的準公共產品,所承擔的是促進社會進步和發展的重要事業,其辦學體現了社會公益性原則。為此,從教育成本受益者分擔理論出發,政府作為國家與公共利益的代表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與義務,而其具體體現則是政府應將公共財政收入的一部分,以財政資助的方式撥付給民辦學校。與此同時,政府財政資助也能有效抑製民辦教育的營利趨向,強化民辦教育的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