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和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是保證學校自主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現代學校製度的重要方麵,也是增強學校的辦學積極性,提高教育質量的必要條件,因此,《教育規劃綱要》明確指出:“政府及其部門要樹立服務意識,改進管理方法,完善管理製度,減少和規範對學校的行政審批事項,依法保障學校充分行使辦學自主權。高等教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政策,自主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自主製定學校規劃並組織實施,自主設置教學、科研、行政管理機構,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和經費。擴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職業學校在辦學模式、育人方式、資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辦學、服務社區等方麵的自主權。”
(一)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的動因
1.政府缺乏服務意識
在計劃經濟體製下,我國政府對學校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管理,學校成為政府的附屬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漸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在新的社會環境中,學校急需通過自主辦學來滿足不同地方、不同群體和不同行業的需要,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培養多樣化人才的要求,然而由於我國政府的職能轉變不徹底,服務意識弱,長官意識濃,導致政府對學校的行政幹預太多,行政審批事項過多過繁,影響了學校的自主辦學和教育教學改革的時效性。
2.高校缺乏辦學自主權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在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的道路上雖然取得了很大進展,但其中依然存在著一些不足現象,表現在以下方麵。
第一,高校缺乏專業設置權。在高等教育階段,專業設置權是高校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1998年《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指出: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然而,目前我國高校並未充分享有這一權力,政府對專業設置采取的是大一統的管理,製定了統一的專業目錄,學校開設專業必須納入專業目錄,並得到主管部門的批準。高校缺乏專業設置權使高校不能及時根據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需要調整舊專業,設置新專業,導致專業結構不合理,造成了資源和人力浪費的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