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真組織和落實內地省、市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支援工作
民族地區教育基礎薄弱,除國家幫助外,還需要內地省市給予支援與幫助。這一製度最早始於20世紀50年代,80年代以來得到很大的發展。1992年10月,國家教委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對全國143個少數民族貧困縣實施教育扶貧的意見》,強調了對民族貧困地區實施教育扶貧的重大意義,並具體規定了教育扶貧的目的、主要任務、實施方式等。2000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推動東西部地區學校對口支援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實施“東部地區學校對口支援西部貧困地區學校工程”和“西部大中城市學校對口支援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貧困地區學校工程”。“兩個工程”實施以來,取得了巨大成效,為邊遠貧困地區教育事業的發展注入了生機和活力。有鑒於此,《教育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認真組織落實內地省市對民族地區教育支援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援建單位要按照《教育規劃綱要》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兩個工程”,使少數民族和西部貧困地區在資金、設備、師資、教學經驗等方麵得到幫助。教育對口支援實行目標責任製,確保目標如期實現,提高對口支援的效益。同時要進一步拓展教育對口支援的內容,在教育改革、教學科研以及教師培訓等方麵加大支援和合作力度。要以多種形式深入開展教育對口支援,采取內地省區優秀教師支教、選派民族地區骨幹教師赴內地學習掛職、動員內地高校畢業生支援民族地區建設、開展助學活動、民漢學校對口支援等多種形式,促進支援與受援雙方的溝通與聯係,提高對口支援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同時受援地區要增強工作的主動性,積極發揮支援教師在傳播先進教育理念、教育信息和教學管理等方麵的示範帶頭作用,不斷提高學校自身的教學質量和教育管理水平,促進民族教育事業不斷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