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規劃綱要》中第七章第二十二條明確提出:“建立高校分類體係,實行分類管理”,“促進高校辦出特色”。可見,“促進高校辦出特色”是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目標之一,實施過程中應以“分類”為主導思想。
(一)高等學校分類體係與高等學校定位的內涵
高等學校分類是指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主持下,組織高等教育研究機構或專家、學者根據一定的標準(如高等學校的社會職能、辦學經費來源等)將高等學校劃分為不同的類別或能級(包括類型和層次)。高等學校分類體係正是進行分類的依據標準。而高等學校定位則是指高等學校依據自身條件、職能、國家和社會需要因素,參照高等學校分類體係,明確自身在整個高等教育係統中的位置和角色,並確定學校發展目標和任務的一係列前瞻性思考和規劃活動。[42]
高等學校分類體係能夠將各種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學校進行分門別類,在相同類型和層次的高等學校之間引入競爭機製,最終使各所學校在良性競爭中實現提高。換言之,高等學校分類體係能對各所學校起導向作用,高等學校依此標準做到分工明確、定位明確,形成各自不同的辦學特色。科學的高等學校分類體係既有利於政府對高等學校的管理和評估,也有利於促進高等學校自身合理定位,辦出特色。它能從宏觀上引導高等學校更好地分級分類辦學,克服同質化傾向,為社會培養多樣化的人才,使高等教育資源效益最大化。
由此可見,高等學校分類體係是各高校對自身進行定位、管理部門對高校進行評估等行為的前提條件和主要依據。沒有多樣化的高等學校分類標準,高等學校就沒有明確的參照係,無法進行合理定位,更遑論形成鮮明的辦學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