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解讀

四、實現高等教育統籌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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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了高等教育統籌協調發展的思想:“適應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動態調整機製,不斷優化高等教育結構。”這裏,《教育規劃綱要》提出了優化高等教育結構,實現高等教育統籌協調發展的基本思路。

(一)高等教育統籌協調發展的內涵

高等教育的發展既離不開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子係統在高等教育外部的輔助與配合,同時也離不開高等教育內部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內外因素不可分割,彼此之間相互影響。因此,高等教育統籌協調發展有雙重含義;一是指高等教育係統與社會其他子係統之間的協調發展,即高等教育發展應該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並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二是指高等教育係統內部各高等學校之間以及各學科之間的協調發展,即區域高等教育的協調發展,質量、結構、特色、成效的協調發展,各層次各類型各門類人才培養規模和比例的協調發展,高等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的協調發展等。要實現高等教育的統籌協調發展,既要注重高等教育係統內部的協調,同時也要調整高等教育係統與社會各個係統之間的關係,實現共贏。

實現高等教育統籌協調發展,既有利於高等教育係統自身的發展,又有利於社會其他子係統的發展。第一,實現高等教育統籌協調發展能夠完善高等教育體係。協調發展能使高等教育係統內部各個子係統能以最優形式存在,最大限度地實現自身價值,促進高等教育係統本身更有生命力地持續發展。第二,實現高等教育統籌協調發展,客觀上可使高等學校獲得更大的辦學自主權。“統籌協調”主要是指政府部門從宏觀上為高等教育製定發展藍圖,但具體到微觀層麵一般會以“因地製宜”等形式從政策上給高等學校留下許多自主的空間,可使其獲得更多的自主權。第三,實現高等教育統籌協調發展能促進社會進步。社會各個子係統之間都是相互聯係、彼此影響的,高等教育的統籌協調既離不開政治、經濟等各方麵的配合,又能反過來帶動這些子係統的發展,最終促進整個社會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