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礎教育的奠基階段,是一項惠及億萬兒童的公益事業。明確和落實政府責任是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針對近年來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的職責不夠明確、落實不力的現狀,《教育規劃綱要》提出學前教育要“明確政府責任”,這是改革當前學前教育的管理體製,解決學前教育事業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加快學前教育的普及和事業發展的關鍵所在。
(一)明確學前教育政府責任的提出背景
發展學前教育是政府的責任,20世紀七八十年代,學前教育事業受到我國政府高度的重視,國務院設立托幼工作領導小組,各省市也設立相應機構來領導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來,隨著經濟體製改革和學前教育的社會化探索,政府在探索學前教育改革道路的過程中出現不同程度的責任不明確、落實不到位的情況,《教育規劃綱要》中再次明確提出政府對發展學前教育的職責具有重要意義。
1.法律規定發展學前教育應該是政府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製度。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國辦發[2003]13號文件[3]中詳細地規定了從國家到省級、地(市)級、縣級等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在規劃、管理、經費投入、舉辦幼兒園等各個方麵對發展學前教育應擔負的職責;明確了教育部門是幼兒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和質量提高的雙重任務;明確了衛生部門、財政部門、建設部門、民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編製部門以及婦兒工委和婦聯在學前教育事業發展中應該承擔的責任。13號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幼兒教育管理體製和機製,切實履行政府職責”,“堅持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幼兒教育管理體製”。因此,發展學前教育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本次規劃《教育規劃綱要》再次明確政府責任,表明了國家比以往更加重視學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