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為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所轄地區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的製度,是我國基本教育製度之一。教育督導既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教育工作宏觀管理的手段,也是改進政府教育工作,監督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和指導學校依法辦學的重要形式和機製。教育督導製度不但對加強宏觀調控和宏觀管理,從製度上、組織上對教育工作的監督控製起保證作用,而且對於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難以解決的問題,督導機構及其成員可通過反映、聯係、建議等多種渠道和方法協助解決,對於改進教育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同時,教育督導還有利於信息暢通,提高管理效能,為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教育督導是政府加強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監督製度,是政府的行政監督行為,與問責製在檢查、監督的性質、主體、對象和內容上有所不同。問責,“是指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間的一種關係,即獲得授權的代理方個人或機構有責任就其所涉及的工作績效向委托方作出回答”[34]。問責製可以是權力機關的問責、行政機關的問責、社會的問責,與各國立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設定。它是一個係統化的責任追究製度,不是簡單的出現問題後的責任追究,而是包含權力授予、明確責任和全麵實施體係化控製三方麵的內容,體現了權力與責任、義務的平衡。問責製通過對政府及其主管人員權力和責任的明確規定,從而對因不作為(有權不用)、亂作為(濫用權力)或不當作為(工作過失)而造成不良後果的,必須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不可或缺的構成要件和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製度。其目的和功能在於:控製權力濫用,預防腐敗發生;確保公共資源為公益目的服務,實現公共價值(公正、公平)等;提高效率和效益;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與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