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教育法律關係來看,因實施管理的主體和對象不同,依法治校有不同的含義。從國家機關以學校為對象進行管理的角度而言,依法治校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依法管理和規範學校行為,管理與學校有關的事務,並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這些依法治校的職能主體,應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行政,依法支持學校,確保學校工作順利開展。從學校內部依法管理的角度來講,依法治校是學校管理者按照法治的精神,依照法律和規章製度對學校的各項事務進行管理,實現學校管理的法治化、製度化。學校生存與發展的社會環境變化,要求學校必須實現由注重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管理學校向依法管理學校的轉變,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下學校管理的要求,適應變革社會對學校管理的挑戰。
(一)依法治校的提出及其要求
依法治國是和諧社會構建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依法治校成為依法治國在學校發展中的具體要求與體現,是“全麵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基本國策的基礎性管理方式之一。從學校的角度看,我國依法治校的提出及其積極推進,一是基於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內在要求,二是教育領域權力體製變化以及利益關係複雜化下學校健康發展的需求。
從學校的外部環境看,依法治校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內在要求。黨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方針。2003年7月,教育部發布了《教育部關於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幹意見》,要求“實行依法治教,把教育管理和辦學活動納入法治軌道”,提出了依法治校的目標、指導思想、任務和具體措施。作為推進依法治校的重要舉措,教育部辦公廳發布了《關於開展依法治校示範校創建活動的通知》,提出了創建“教育部依法治校示範校”的要求,推動了全國大中小學校依法治校工作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