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解讀

二、全麵推進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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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一般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項社會事務依法進行有效管理的活動,要求行政主體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行使行政權力,並對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教育領域提出依法行政的背景

依法行政在教育領域的提出,主要是基於兩個方麵的原因。一是由行政權的本質所決定;二是為了解決教育行政過程中存在的各種現實問題。

行政權本來是在市場失靈後人們為獲取公共物品而設置的,但如果不施以有效的法律規製,必然會被濫用,對民主、自由和人權產生威脅,而且還將導致官僚主義和行政效率低下,行政成本大幅度提高等弊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市場失靈的問題也逐漸變得突出,政府開始介入經濟和社會生活,行政權的觸角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尤其是在近年來社會迅猛發展、社會生活日趨複雜的情況下,行政權力的範圍也更加廣泛。在政府調整經濟、社會生活的過程中,政府也同樣會出現失靈。如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不加以適當的控製,權力一旦被濫用,公民權益便麵臨被侵害的可能。從行政權的內容看,現代行政權已不再是單純的行政管理權,還包含準立法和準司法權,這種將數類權力集中在一個機關手中的情況,如果沒有有效的製約,就難以避免權力被濫用。另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普遍缺乏嚴格公開的程序,這也最容易導致權力濫用和腐敗。[25]由於行政是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活動,為了保障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不背離實現國家職能和為人民服務的根本目的,就必須要用法律來規範行政,通過法律來約束和限製行政機關行政活動的隨意性和肆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