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製是由教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對教育法實施的監督等各個環節構成的一個動態係統。加強教育法製建設、全麵實施依法治教,是我國教育事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建立與完善的必然要求,是教育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對於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質和法律素質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教育法製建設任重而道遠
中國的教育法製建設經曆了艱難曲折的曆史進程。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徹底廢除了國民黨政權的舊法律。圍繞收回教育主權、改造舊教育、接管舊學校、改革學製、建立社會主義教育製度等中心任務,政務院頒布了大量的教育法規。其中重要的有:1950年頒布的《關於處理接收美國津貼的文化教育救濟機關及宗教團體的方針的決定》,《高等學校暫行規程》和《專科學校暫行規程》,1951年頒布的《關於改革學製的決定》,1952年頒布的《關於接辦私立中、小學的指示》,還陸續頒布了幼兒園、小學、中學和中等專業學校的暫行規程。這些教育法規有力地配合了學製改革、院係調整等各項教育工作。1958年,為了糾正學習蘇聯經驗過程中出現的缺點,創立適合中國情況的教育製度,在全國開展了以勤工儉學、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為中心的“教育革命”。這場教育革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蘇聯教育經驗的局限性,但同時也出現了“左”的錯誤,使必要的法規製度遭到破壞。1961年,為了糾正教育工作中的失誤,教育部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草擬了《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簡稱《高教六十條》)和《全日製中學暫行工作條例》《全日製小學暫行工作條例》(簡稱《中學五十條》《小學四十條》),為各級學校工作規定了明確的工作方針。1966年,“**”爆發,教育立法工作完全停頓,已有的教育法律製度被破壞,教育事業受到嚴重摧殘。1976年粉碎“四人幫”以後,我國重新頒發了《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和《全日製中學暫行工作條例》《全日製小學暫行工作條例》,學校教育工作開始走向規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