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小企業會計製度設計

任務二 銷售與收款業務核算程序設計

字體:16+-

一、商品銷售收入

對符合條件確認本期實現的主營業務收入,應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銷售中涉及現金折扣、商業折扣、銷售折讓的處理

1.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企業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

2.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扣除。企業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商品收入金額。

3.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的減讓。對於銷售折讓,通常應當在發生時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三、銷售退回會計處理

銷售退回是指企業售出的商品,由於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銷售退回應當分情況處理:

1.對於未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企業應按已計入“發出商品”的商品成本金額,借記“庫存商品”,貸記“發出商品”。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應按計劃成本或售價記入“庫存商品”,同時計算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2.對於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退回的,企業應在發生時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同時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成本。如該項銷售退回已發生現金折扣的,應同時調整相關財務費用的金額;如該項銷售退回允許衝減增值稅額的,應同時調整“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相應金額。

四、代銷商品銷售處理

1.視同買斷,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商品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在這種代銷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後,應按實際售價確認為銷售收入,並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