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製會計憑證的應當填製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餘額,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麵說明材料。
(4)編製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庫存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具體要求是:
(1)庫存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餘額進行當麵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麵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餘額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餘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餘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