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三十五條規定:“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是說,如果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發生的,那麽他就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即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收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方麵的問題,如事後發現,也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經交接而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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