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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計檔案的保管、銷毀和調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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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計檔案的保管規定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和省(區)、市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做到會計檔案完好無缺,不丟失、不破損、不黴爛、不被蟲蛀。會計檔案的信息不超過規定的傳遞範圍。屬於定期報管期限的檔案如因特殊需要,可以延長保管期限。凡是在本單位會計核算中形成的記錄和反映會計核算的,對工作總結和考查及研究經濟活動有長遠利用價值的會計資料作為永久保存。

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其特點,可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各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各類會計檔案所適用的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單位不得擅自變更。主要會計檔案保管年限如下:

(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的保管年限都是15年。

(2)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除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輔助賬簿的保管年限都是15年;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的保管年限都是25年;固定資產卡片是在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管5年。

(3)財務報告類。月、季度財務報告(包括文字分析),保管年限是3年;年度財務報告(決算)(包括財務分析)屬於永久性保管。

(4)其他類。會計移交清冊的保管年限是15年;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永久性保管;銀行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的保管年限是5年。

2.會計檔案的銷毀規定

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應由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製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該檔案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並由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管理和會計機構共同派人員監銷,監銷人員在銷毀會計檔案前,逐項對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清點核對無誤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領導。在銷毀會計檔案前,對於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例如,涉及林、地、房產權轉讓的契約及有關的貨幣收支憑證,涉及外事的憑證以及對處理曆史遺留問題有重要參考價值的原始憑證,均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確無保管必要時銷毀。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