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機構的設計,應與單位整個組織體係相協調。一般來說,經營類型簡單、業務量少的企業,會計機構可以小些;經營類型複雜、業務量多的企業,會計機構可以大些。《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五條規定:“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企業應根據自身所處的經營環境、管理要求和組織形式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這是企業進行會計工作的前提條件。設置會計機構,既要符合會計法的要求,又要與企業的管理要求和管理形式相適應,同時也要充分考慮企業規模、經營特點等因素。因為一切會計工作都是圍繞企業生產經營服務的。以下分別就集團公司、大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進行說明。
}h6}(一)集團公司
集團公司是擁有多個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機構的企業。從集團公司從事的經營範圍看,它可以是同一行業的,也可以是不同行業的;從其分支機構分布的地域範圍看,可以是我國境內的集團公司,也可以是跨國性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經濟業務麵廣,牽扯到的利益方眾多,業務類型相當複雜,層麵涉及廣,輻射性強。組織結構可按照不同的分類進行分別設計,在這樣的組織結構下,會計管理係統除了日常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工作外,還須管理和運用集團公司各分支機構或分公司之間的資金,收集匯總各子公司所在地的經濟信息,以便更有效地調度集團公司的資金,提高集團經營管理的規模效益。因此,集團公司的會計機構通常獨立於其他管理部門,甚至將對總公司本部的財務會計管理與對子公司的控製管理劃分成兩部分,專門組成一個集團財務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財務部門和會計部門應分設,適宜采用非集中核算方式。如圖2.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