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證券投資理論與實務

五、可轉換證券

字體:16+-

(一)可轉換證券的定義

可轉換證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證券。按照發行時證券的性質,可轉換證券主要分為可轉換債券和可轉換優先股票兩種。可轉換債券是指證券持有者依據一定的轉換條件,可將信用債券轉換成發行人普通股票的證券;可轉換優先股票是指證券持有者可依據一定轉換條件,將優先股票轉換成發行人普通股票的證券。因我國目前隻有可轉換債券,因此我們僅就可轉換債券進行介紹。下文所說可轉換證券皆是指可轉換債券。

【相關鏈接】

深圳萬科公司可轉股債券方案

深交所上市公司於深圳萬科公司(000002)2002年6月實施可轉債發行方案,共向社會公開發行1500萬張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麵值人民幣100元,發行總額15億元。可轉換公司債券期限5年,票麵利率1.5%。所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於2002年6月28日在深交所掛牌交易,簡稱“萬科轉債”,債券代碼“125002”。萬科轉債於2002年12月13日起可以轉換為公司流通A股。萬科轉債的初始轉股價為公布募集說明書之日前30個交易日公司A股平均收盤價加上一定的2%上浮幅度。在萬科轉債發行六個月後的轉債期內,如果公司股票A股收盤價連續30個交易日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70%時,持有人有權將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萬科轉債以麵值102%(含當期利息)的價格回售予公司。

(二)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主要原因

當公司準備通過證券融資時,可能由於市場條件不利,不適宜發行普通股票,可能由於市場利率過高,發行一般信用債券必須支付較高利息而加重公司的利息負擔,也可能由於公司正麵臨財務或經營上的困難,投資者對其發行的普通股票和一般信用債券缺乏信心,此時公司為降低發行成本,及時募集所需資金,可發行可轉換證券。由於可轉換證券給予了投資者一定的轉換權利,從而可增強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幫其利率一般略低於同類信用債券,從而節約發行成本。另外,有些國家禁止商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投資普通股票,而可轉債不在禁止範圍之內,可以發行。發行公司為吸引這些大投資者,也為了滿足他們資產組合和享受普通股增值收益的需要,發行可轉換債券。